荣御汽车销售商随意“减配”被判赔款
“以实物为准”不是商家免责理由
汽车销售商随意“减配”被判赔款
本报讯 记者昨获悉,一家汽车销售商以“标准配置以实车为准,拥有解释权”随意对销售给消费者的车辆进行“减配”,被徐汇区法院判处向车主支付加装被减配件的大部分费用。专家表示,“以实物为准”不是商家未按承诺交货的免责理由。
荣御轿车被擅自“减配”
郎先生去年4月底从上海市汽车修理公司买了一台荣御SG3.6豪华版轿车,该车由澳大利亚通用霍顿汽车有限公司生产,由上海通用作为总经销商进口到国内,购车发票由上海为达汽车公司代开。郎先生表示,正是这款荣御轿车“规格及配备表”、用户手册等资料中都标有“智能胎压监视系统(TPMS)”的配置,且厂商的官方网站上也有此承诺,他才决定购买该款车辆。同年6月4日提车后,郎先生发现该车没有上述功能。他随即与上海通用进行交涉,但是对方却告知:标准配置以实车为准。
去年7月郎先生将上海通用、汽车修理公司和为达公司告到徐汇区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确认“标准配置以实车为准,上海通用汽车保留解释权”这一条款无效,被告为自己的车加装智能胎压监视系统(费用约2800元),并承担诉讼费。
销售方应履行告知义务
一些车主表示,他们所购的荣御轿车同样没有该款被承诺的功能。而三被告一致坚持,“配备表”中写有“标准配置以实车为准”和“上海通用保留解释权”,且销售的实车车窗上也贴有不含争议系统的实际配置表,因此没有违反车辆买卖合同,也不存在欺诈行为。
记者在调查中发现,商家用“以实物为准”的条款来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时应承担的责任的现象非常普遍,如房地产销售商宣传时推荐的房源与其广告和样板房相去甚远;餐饮业广告招牌上的食品,单从体积上比实物大好几倍。有关专家认为,商家一句“以实物为准”可以不遵守承诺,这对消费者而言是极不公平、不合理的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汽修公司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车辆销售企业,理应对所售车辆配置详尽了解,并对消费者作充分说明。由于该公司没有履行该说明告知义务,认定属于违约行为,应对原告做出一定补偿。原告没有关注的胎压监视系统仔细询问过销售商,对争议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。法院判决汽车修理公司赔偿原告1800元,并承担案件受理费。□记者|卢晓华|报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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